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的重要支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导师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导、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训导和身心健康疏导的责任。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教研〔2018〕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研究生导师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战略意义。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文艺事业是党和人民的重要事业,是时代前进的号角,最能代表一个时代的风貌,最能引领一个时代的风气。艺术类研究生教育不仅是文化强国的重要保障,也是全民思想文化建设的重要引领力量。我校作为国内艺术学学科门类齐全、拥有五个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艺术院校,理应在艺术类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条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艺术类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艺术类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把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成为一支理想信念坚定、师德高尚、学养深厚、术业精进、指导有方并富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四条基本原则。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坚持师德为先、育人为本和质量为要。政治方向正确,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把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教育教学具体实践中。自觉遵循教育规律、更新教育理念,关注社会需求,因材施教,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五条政治素质过硬。自觉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六条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科学选才育才,践行各项招生培养规章制度。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坚持学术标准和艺术标准,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写作及创作实践进行悉心指导,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及中期展演水平、毕业展演水平。在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工作时,客观全面地进行学术水平评价,提出中肯恰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相关招生、展演评分时,积极倡导和践行公平公正的专业水平评价原则。

第七条业务素质精湛。熟悉国家招生政策和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胜任考试招生工作和日常教学、指导工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专心学术研究和艺术实践,严谨治学,矢志推动学术进步和艺术创新发展。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和本专业方向内各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重视课程前沿引领,拓展多元学科视野,进行教学改革探索,不断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艺术实践创新能力。具备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八条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教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培养研究生健全的人格品质,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九条培养研究生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和学位授予标准,制定符合研究生个人特点的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培养方案,统筹安排艺术实践训练与学术研究活动,引导学术型研究生重视艺术技能训练、引导专业型研究生重视学术写作能力提高,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艺术技能技法上开展富有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创新工作。重视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专业实践活动,积极申报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创新论坛、创新实践大赛、暑期学校等)及其他各级科研项目,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条增强研究生使命担当意识。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鼓励研究生将个人事业与国家和民族发展需要相结合,坚持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培根铸魂,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走进实践深处去描绘时代精神图谱。尤其在在艺术创造和理论研究过程中,着力凝练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提高艺术创造和理论研究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和学术价值。

第十一条训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使其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涵养。负责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负责审核研究生在校期间用于投稿或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资料报告及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杜绝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上级和学校规定,在招生工作中坚持招生选拔标准、不断提高生源质量,广泛吸纳优秀人才。根据本学科、专业类别的研究生培养内在要求,适时调整指导方法手段,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艺术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和指导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提供研究方法和学术资料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根据高质量研究生培养要求,在学位点评估、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改革、相关制度完善和研究生课程教学、学位授予、日常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研究生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重视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四章研究生导师评价

第十四条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评价研究生导师的核心指标,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落实人才培养中心任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学位点特色,把立德树人纳入教学评价和学科评估、学位点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术分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优化本单位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明确表彰奖励机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给予表彰与奖励,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

第十六条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考核与奖励。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要求落实情况与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导师教学、科研、艺术创作等方面的绩效考核相结合,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研究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研究生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视情况予以处理。相关办法,参照《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研究生导师禁行行为

第十八条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

第十九条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及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第二十三条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二十五条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第二十六条不准违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校研究生导师(含兼职导师)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南京艺术学院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