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优势学科资助研究生赴国(境)外研修办法(南艺院发〔2018〕63号)

发布者: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18-12-17浏览次数:4327

为推动我校优势学科建设,促进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特设立此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研究生。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

1.资助范围为全校录取类型为非定向的各类型研究生,具体包括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2.资助的具体对象为参加国(境)外校际交流项目的研究生。此项目具体指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机构正式签署交流协议而确定的交流项目。

3.参加国家公派及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根据研究生交流学习的地方及时间的不同,学校给予不同标准的资助。

1.出境交流学习(指赴港澳台交流学习),交流时间≥3个月者,资助标准为0.5万元/生;

2.出国交流学习,3个月≤交流时间≤6个月者,资助标准为2万元/生;

3.出国交流学习,交流时间>6个月者,资助标准为4万元/生。

三、其他事项

1.参加国(境)外校际交流项目的研究生需按照《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要求,办理出国(境)手续;申请资助的研究生另需填写《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研修资助申请表》,如不填写,视为放弃申请资助资格。

2.学校按照《南京艺术学院优势学科资助研究生赴国(境)外研修遴选办法》(见附件)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位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评审,决定最终拟资助的名额及名单,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3.获得资助资格的研究生,交流期满回国(境)后,须及时办理回国(境)入学手续并附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成绩单、研修总结和交流期间发表的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等材料一式两份。材料通过审核后,方可获得经费资助。

4.资助经费采取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经费使用(报销)范围包括在交流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学杂费、资料费、耗材费、学术会议费、调研差旅费、论文、著作出版费及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规定资助标准。

5.研究生在读期间,本经费只能资助一次。

6.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在交流期间发表相关成果时,除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标注的信息外,另须注明“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7.本资助办法根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相关规定执行。

8.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原《南京艺术学院优势学科资助研究生赴国(境)外研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艺术学院优势学科资助研究生赴国(境)外研修遴选办法.doc

  

                南京艺术学院

                                                          2018年4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