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南艺院发〔2019〕37 号)

发布者: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19-05-10浏览次数:27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型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但经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执行;

(三)因其他原因无法入学的,由本人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前提出,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前提出,否则按休学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规定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学制3年,学习年限一般3—4年,最长不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港澳台研究生最长8年);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4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具体内容折算为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科研实践/实践环节”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在学校研究生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方向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方向一次,且正在修读的专业方向须与申请转入的专业方向的入学考试科目基本相同。

第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方向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原所在学院、拟接收学院、拟接收导师初审同意,报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会同拟接收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并经公示无异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方向: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等;

(二)在校期间受过处分;

(三)处于出国(境)、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

(四)研究生类型、学制不同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应予以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除另有规定外,在读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一次,休学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因学习困难、出国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三)参军入伍的;

(四)其他正当原因需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方可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且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创业、应征入伍除外)。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不再安排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校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审核变更。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研究生应按照教育部及学校要求完成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等事宜。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南艺院发〔2005〕174号)同时废止。

  

南京艺术学院

 2019年3月15日